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网上有关“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科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加科普活动、接受科普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科普事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科普活动。第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八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支持和组织参与科普活动。第九条 各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应当结合爱国卫生、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与流行病防治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及环境保护等工作,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和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相关科普活动。第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第十一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科普活动,开展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论文撰写、科技考察等科普活动,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的兴趣和科技创新精神。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第十三条 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科普组织,完善科普网络,围绕促进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农村科普活动。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业技术学校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乡(镇)、村文化站、广播电视站等应当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第十四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卫生、旅游等资源,围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宣传和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技术竞赛等活动,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促进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鼓励企业制作公益性科普广告和在产品广告中增加相关科普内容。第十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制作、发布公益性科普广告;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单位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第十七条 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青少年宫和其他科普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组织或配合中小学校开展青少年课外科普教育活动;在法定节假日和科技活动周期间向青少年减费或免费开放。

科普场所、设施不得被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湘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第三条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科普工作,为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科普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农民、青少年和各级领导干部。

公民应当接受科普教育、参加科普活动。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科学技术知识,接受科普教育,积极参加各项科普活动。第四条 开展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封建迷信,不得将尚无科学定论、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或者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普设施和科普队伍建设,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普工作予以扶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编制、实施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部署工作,督促检查,对科普工作实行政策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第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参与编制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所属学会和基层组织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的科普活动,发挥其在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学术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各项科普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培育、建设科普示范基地,发展、扶持科技示范户,推广和普及先进实用技术。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青少年学生的科普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利用实验教学、现代教育技术、劳动技术课和夏令营等形式,开展科普活动,实施素质教育;其他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学习和幼儿的特点,开展科普教育。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或者进行科技知识专题讲座。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利用宣传媒介,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划生育、民政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爱国卫生、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与多发病防治、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殡葬改革等工作,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多种形式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农民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反对封建迷信活动;结合实际,组织农民学习先进实用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技术,引导农民学习商品生产、市场营销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围绕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和发明创造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必须有科技基础知识的内容。第十六条 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开放实验室、提供咨询等形式,向社会宣传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第十七条 教育、科技、新闻工作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与各项科普活动。

鼓励离休、退休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种科普活动。第十八条 科普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发扬奉献、求实、创新和协作精神,努力做好科普工作,不断提高科普工作水平。第十九条 对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科技成果评奖等方面,应当与从事科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科普工作人员公开出版发表的科普著作、科普论文,应当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的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发展科普事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运行机制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科普工作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做到通俗易懂,针对性强。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愚昧迷信、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名义传播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内容,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条 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科技活动周,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科普宣传周,每年10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社会科学普及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和社科普及周期间组织开展各项主题科普活动。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和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科技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科普工作计划,开展面向居民、村民的科普宣传,有计划地建设社区、村科普设施,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科普工作。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统计调查。第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力量,协助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并受政府委托组织本区域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监测评估。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开展针对社会重大事件、公众关注热点的专题科普活动。第十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协助政府推动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指导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开展科普活动,扶持科普作品创作,传播社会科学知识。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科普教育工作的指导,开展科普教育教师专业培训,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结合科学、劳动技术等相关课程开展教学,定期组织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创新实践活动,培育青少年对科学的兴趣和爱好。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提升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督促和指导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企业开展科普教育,促进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提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公务员录用考核、日常培训中,应当列入与科学素质有关的具体内容,并组织公务员参与社会科普活动。第十三条 农业、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下乡活动和农民科学素质培训,推动农村科普设施建设,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第十四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建立多种形式的大众科学传播服务体系,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体育、气象、地震、质监、市场监管、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主题的科普活动。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开办集中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展馆。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和参加各类科普活动。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结合世界卫生日、世界人口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特定纪念日,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相关的科普宣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实施科教兴青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禁止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传播迷信、伪科学以及不健康、不文明生活方式的活动。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注重实效,因地制宜,面向基层,与生产、生活相结合,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便于公民参加的方式进行。科普的内容应当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第四条 科普的对象为全体公民,重点是公务员、青少年、农牧民和城镇劳动人口。

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开展科普活动,应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运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第五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都有开展科普工作的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本地区的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科普专业队伍和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召集,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参加。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科普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点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协调本地区和部门间的科普工作;

(四)促进各部门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工作。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本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科普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第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参与制定科普规划和计划;推进科普网络和组织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开展科普工作;鼓励科技人员进行科普研究和创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在农村牧区开展下列科普活动:

(一)农牧业生产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市场信息服务;

(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三)建立科普示范基地和农牧业示范点,引进推广适合当地特点的籽种、畜种和农牧业先进生产技术;

(四)农牧业病虫害防治和生产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

(五)推广普及太阳能、沼气等能源和节能技术;

(六)进行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知识和科学生育观念等内容的宣传;

(七)适合农村、牧区的其他科普活动。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应当深入农村牧区,开展科技服务,帮助农牧民掌握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和方法;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推行科技特派员下村服务制度。第十三条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科普工作,支持并发挥农村牧区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农牧民学习和掌握科学生产、生活的新知识。第十四条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通过实验教学、现代教育技术、实践课以及夏令营等途径,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科学兴趣,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养、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

提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面向青少年开放实验室、研究场所、观测站、技术推广示范基地等,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健康保健、优生优育、安全自救以及再就业职业技能等相关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关于“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0)
上一篇 2024年04月06日
下一篇 2024年04月06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