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凤琴、郑伟平(厦门大学哲学系)
内容提要: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是行动哲学的重要议题,心理主义认为行动理由是心灵状态,事实主义则认为是事实。前者存在混淆“状态-内容”和“规范力不足”的问题,后者存在假信念问题。通过区分行动的驱动理由、解释理由与规范理由,知识主义的观点——行动理由的知识规范,为解决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路径。知识作为联结心灵状态和事实的桥梁,能够为主体的行动提供规范性解释,是一种好的行动理由。知识主义有助于中国哲学的知行观研究进一步明晰“知”的概念,拓展“行”的外延,以及从行动理由与实践推理角度展开探究。
人是理性的动物,人们总是希望自己的行动是有理由的。行动理由是多样的,比如在“岔路场景”中,我选择在岔路口左转,理由可以是我喜欢左转,或者是我的目的地在左边,亦或是我知道目的地在左边。由于行动理由的多样性,人们时常遇到“左右为难”的行动决策困难,这表明人们需要在多种行动理由之间进行抉择,选择一种好的理由,由此产生了本文所要考察的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①行动理由议题新近在行动哲学研究领域引起了一定的争论。②既有论争的焦点在于心灵状态或事实之间何者构成了行动抉择的好理由。受到休谟以来的“信念-欲望”模型的影响,心理主义(Psychologism)主张行动的理由是心灵状态。事实主义③(Factualism)则主张行动的理由是事实。多数国内学者反对心理主义,他们认为心理主义要么无法解释“反应性行动”等反例④,要么对行动理由的合理性解释只是在行动者视角中的合理性。⑤他们都认为事实主义的困难在于假信念问题⑥,并且事实主义者对该问题的回应都不是成功的。⑦由此可见,心灵状态或事实都无法构成行动的好理由,现有方案仍有不足之处,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依然是一个未决的重要问题。
知识规范作为沟通信念与事实的桥梁,是解决信念抉择、言语行为抉择的规范性进路。⑧从知识规范上升为知识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行动理由抉择问题的可行思路。本文的部分将描绘心理主义对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的处理方式,指出其存在的混淆“状态-内容”和“规范力不足”的缺陷。第二部分将讨论事实主义对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的解决方式,并进一步说明事实主义对假信念问题的回应是不充分的。第三部分将提出行动理由的知识主义进路,主张知识是好的行动理由,同时能应对修正的事实主义以及析取主义的反驳。第四部分将总结说明知识是一种规范理由,能够为行动理由的抉择提供规范性引导和辩护。知识主义为理解中国哲学的知行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行动理由的心理主义进路
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⑨理性被看作是一种服务于情感,特别是欲望的工具。由于人类的理智最终需要以服务于欲望等情感为目的,因而人在理智指导下进行行动理由抉择的根据是欲望。对于欲望与信念的关系而言,休谟认为信念是一种与当前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对象的印象相关联的观念⑩,与欲望不是完全等同的。信念是欲望的手段,在没有欲望的支持下,信念不能单独激发任何意志活动。(11)安斯康姆将休谟关于信念与欲望的区分总结为两种不同的适应性方向:信念指向的是世界,信念适应世界;欲望指向的是心灵,世界适应欲望。(12)休谟的动机理论为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提供了一种“信念-欲望”的经典模型。在当代行动哲学中,D.戴维森(Donald Davidson)对这种休谟主义的“信念-欲望”模型进行了解释:行动的主要理由是由“前态度”(13)和“信念”组成的,其中前态度是主体所具有的一种最直接的、最本能的态度,主要表现为欲望;而主体所具有的与特定属性的行动有相关性的信念,是使得欲望成功地成为某个行动的理由的重要条件。
休谟的行动动机理论的拥护者(14)主张信念和欲望是行动理由。由于信念和欲望都是人的心灵状态,故将此类观点称为“心理主义”。以戴维森为代表的心理主义为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即主体选择行动理由时,以信念和欲望为根据。正如戴维森所理解的那样,解释一个主体的行动理由,实际上就是一个对行动合理化的过程(15),信念和欲望此类心灵状态为主体的行动理由提供合理性解释,进而为相应的行动提供支持。
心理主义从本质上主张行动理由是人的心灵状态,欲望和信念可以不用同时被提及意味着只需要至少存在一种心灵状态作为行动理由。首先,由于某个欲望所具有的属性和行动所具有的与之相对应的属性,能够直觉地由信念联结起来,存在行动理由是欲望,而未提及信念的情况。在戴维森的“开灯场景”中(16),我按下电灯开关,是因为我想要开灯,此时我想要开灯的欲望便成为行动理由,在按下开关和达到开灯的欲求之间存在着构成性联系,也就不需要再强调信念,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将信念表达出来是得到普遍认可,且符合常识的。其次,同样存在着行动理由是信念,且无需提及欲望的情况。在“岔路场景”中,我在岔路口迷路了,此时我的欲求是希望自己能够到达目的地,我选择左转的理由是我相信目的地在左边,我的欲望与左转的行动之间不存在构成性关系,真正为我左转的行动提供辩护的是我的信念。
就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而言,心理主义还不是一种完善的解决方案。其一,心理主义存在混淆“状态-内容”的问题。(17)在刻画人的行动时,心理主义混淆地使用了心灵状态本身和心灵状态的内容。人们将信念和欲望作为行动理由时,都指向了一定的事实性内容,而不是单纯的非事实性的心灵状态。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问路人:“你为什么带伞?”路人不会回答说:“我相信下雨了”,而会回答:“下雨了”,因为下雨了这个事实,才使得该路人具有相信下雨了的信念。心灵状态主要表现为人对世界的一定反映,人们通过一种内在的方式获得对世界的感知。在心理主义看来,此类感知不需要满足事实性的要求。这使得心灵状态与世界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可能,不能处理好人与世界的关系。
其二,心理主义存在“规范力不足”的问题。(18)欲望和信念等心灵状态为人们提供行动的动机,驱动人们采取相应的行动,属于驱动理由。尽管它们是行动理由不可缺少的特性,但是它们并不是使得理由成其为理由的那种规定性。(19)这里提到的“规定性”即规范性,是为行动理由提供正当性支持的那种特性。驱动性和规范性显然不是等同的。有的心理主义者为心理主义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论证:驱动理由能够解释主体行动的状态,因而自然可以假设主体的驱动理由本身是心理上实在的,那么驱动理由是心理状态。(20)“心理上实在的”表明驱动理由实际上是心灵状态的内容,发挥规范性作用的不是心灵状态本身,而是其对象。
二、行动理由的事实主义进路
在处理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时,心理主义混淆了“状态-内容”,行动理由实际上是心灵状态的内容而非单纯的心灵状态本身,心灵状态的内容指向事实,心理主义的不足之处为事实主义提供了理论支持。事实主义反对将心灵状态作为行动理由,主张行动理由应该是事实,符合事实性要求。由于行动表现为人对世界的改造,行动应该与世界保持一致,世界是关于事实的,那么行动理由应该满足事实性的要求。
事实主义能够避免心理主义混淆“状态-内容”的问题。设想在“跟踪场景”(21)中,我走在路上,发现有一个黑衣人一路尾随我,每当我扭头往回看时,总是发现他在回避我,因此我相信自己被人跟踪了,于是我报了警。在该场景中,我报警的理由是有人跟踪我这个事实;相反,如果我的行动理由是欲望或信念的心灵状态,如我想要有人跟踪我,或者我相信有人跟踪我的感觉,那么别人会觉得我的脑子可能出了问题,需要去看心理医生。作为行动理由的事实原本就在世界之中,人的行动需要符合它。事实主义不是从行动主体,而是从世界的视角出发,主张行动理由是事实,为解决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的答案。
由于事实主义反对行动理由的非事实性,它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回应假信念问题。事实主义严格地强调行动理由是心灵状态的内容,它面临来自日常生活中的反例的挑战,即存在着将假信念作为行动理由的情况。理由的基本功能是解释某件事情(22),在假信念的情况中,行动主体将假信念作为行动理由,同样能够为其行动提供解释。在“跟踪场景”中,事实上我并没有被跟踪,如果增加更多可靠的证据支持我去相信我被人跟踪了,如最近在我经过的地方频繁发生抢劫事件,或根据受害者的证言,嫌疑人的身高和衣着特征与跟在我身后的人十分相似等,事实主义无法对此提供合理的说明。
对于假信念问题,有的学者尝试结合心理主义与事实主义的观点,提出一种修正的事实主义(23)来为事实主义辩护。他指出命题真假的区分不影响与之相关的解释形式,当主体形成假信念时,其解释形式是该主体相信该命题,我们不得不认为即便命题为真,主体形成真信念的解释形式仍然是该主体相信该命题。(24)修正的事实主义与传统的事实主义的根本差别在于对作为行动理由的“事实”的理解不同。在修正的事实主义看来,作为行动理由的事实只是在主体视角下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的同时可以不具有事实性。以“跟踪场景”为例,尽管事实上我没有被跟踪,但是我从行动者的视角仍然有理由相信有人跟踪我,此时我的信念为假,我报警的理由是“我相信有人跟踪我”;假设在该场景中的确有人跟踪我,此时我的信念为真,我的行动理由仍然可以用“我相信有人跟踪我”来表达。由此,修正的事实主义主张非事实性的内容是行动的理由,并且非事实性的内容是指向事实的,与特定的行动不相关的非事实性内容不是该行动的理由。
表面上,修正的事实主义可以应对假信念问题。如果某个真命题实际上并不是主体的行动理由,仍然存在主体从个人视角有证据地支持其将该命题作为行动理由的情况。(25)如果在“跟踪场景”中有人跟踪我是一个事实,我碰巧路过一个银行,便走进了银行,更加巧合的是银行里面有保安在巡逻。一般情况下,主体走进银行的理由与他相信银行能够办理银行业务具有构成性联系。然而在该场景中,我相信有人跟踪我为真,从我个人的视角看,虽然我不是要办理银行业务,我将有人跟踪我的信念作为走进银行避险的理由是合理的。实际上,修正的事实主义仍然难以摆脱两个质疑:一是它不能说明行动理由的非事实性内容的事实性来源问题;二是它不能说明在非假信念情况下,仍然使用非事实性的内容作为行动理由的充分性问题。对于个质疑,人们会直觉地认为解释形式的事实性不可能凭空产生,作为解释项的假信念无法为整个解释形式提供事实性的来源,非事实性的内容指向事实这一特征并不包含事实性。对于第二个质疑,修正的事实主义将所有情况下的行动理由都理解为相信的内容,且不强调内容的事实性,然而在非假信念的情况下实际上诉诸了事实性内容,它无法体现非事实性内容作为行动理由的充分性。
行动表现为作为行动主体的人采取了某种方式对世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行动理由既可以关涉人的心灵状态,也可以关涉世界中的事实。对于行动理由的不同解释视角,凸显了行动理由的多元维度。我们主张:行动理由存在着规范理由、驱动理由和解释理由等多重区分。(26)具体地,“规范理由”指的是为主体的行动提供依据或支持的理由,“驱动理由”是为主体的行动提供动力的理由,“解释理由”则是对主体为什么行动的解释。在某些情况下,驱动理由也可以是解释理由。在“岔路场景”中,将我单纯喜欢左转作为行动理由,是从情感上强调行动的动机,侧重的是驱动理由;将目的地在左边作为左转的理由,表明行动理由要符合事实,是对我为什么行动的解释,侧重的是解释理由;将我知道目的地在左边作为行动理由,表明知识作为行动理由为主体的行动提供了正当性支持,侧重的是规范理由。存在多种行动选择的可能性时,会出现应当如何抉择这个问题。
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实际上是选择一个好理由的问题,对于何种理由是好理由,心理主义与事实主义显得针锋相对,两者分别主张心灵状态和事实是行动的好理由。心理主义侧重行动的驱动理由,将心灵状态作为主体形动的动力。心灵状态在部分场景中是好的行动理由,如我饿了想吃饭,便去了食堂,由于去食堂能够实现吃饭的需求,此时主体的心灵状态能够为其行动提供正当性解释。然而心灵状态不总是好的行动理由,如在“跟踪场景”中的主体由于相信自己被跟踪了,便选择报警,尽管他的行动有一定的信念状态作为其驱动理由,但是此时主体的驱动理由不能为其行动提供正当性解释,主体的信念在认知上是不符合规范的。由于心灵状态不总是好的行动理由,它在部分场景中不能与现实世界中的真或事实性相对应,使得心理主义存在混淆“状态-内容”和“规范力不足”的问题。事实主义则侧重行动的解释理由,从事实出发,关注人对世界的适切关系。然而主体在关于行动理由的抉择中总是不可避免地包含了一定的心灵态度,例如相信。事实同样不总是好的行动理由。在“岔路场景”中,尽管我的目的地在左边,它能作为我选择左转的解释理由,但是根据事实主义的主张,它只着眼于事实,忽视了事实如何与作为行动主体的人发生联系,此时我无法与目的地在左边的事实产生实际的关联,不能为我的行动提供正当性支持,因而事实主义不能很好地回应假信念问题。心灵状态或事实都不总是好的行动理由,我们需要在心理主义和事实主义之外,找寻解决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的其它路径。
自柏拉图以来,传统知识论将知识定义为确证的真信念。(27)一方面,知识作为一种特殊的心灵状态,包含信念;另一方面,知识蕴含真,满足事实性要求,使得知识与事实存在密切联系,因此知识是沟通信念与事实的桥梁。一个好的行动理由应该是能够为行动提供正当性支持的、符合规范性要求的理由。海曼曾指出:“辩护是一种重要解释,因为它意味着理由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28)“辩护”就是提供适当的依据,体现了一种规范性特征。只有符合规范的行动理由才是好的行动理由。知识属于规范理由,选择知识作为行动理由,能够联结人的信念等心灵状态和事实,为主体的行动提供正当性支持。此外,知识规范是处理信念抉择和言语行为抉择问题的进路,而言语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动,为行动理由的知识规范提供参考。很多学者从知识论的角度,提出了行动理由的知识规范(29),强调知识对行动理由的规范性作用,呼应了理由的规范性特征。将知识规范上升为一种知识主义,为解决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思路。
无论是信念抉择、言语行为抉择,还是行动理由抉择,都存在着知识规范,体现了知识之于不同对象的规范性作用。知识规范是一种针对某个研究对象的具体的规范理论,它的竞争理论包括真理规范和证据规范等,如对于信念抉择问题而言,存在着真理规范、证据规范与知识规范的争论(30),由于真理规范面临应用难题,证据规范则是从知识规范中派生出来的,所以知识规范对于信念抉择问题而言更具有合理性。(31)对于言语行为抉择的规范,同样存在着真理规范与知识规范的争论。(32)知识论学者对信念抉择、言语行为抉择以及行动理由抉择持有知识规范的观点,与T.威廉姆森(Timothy Williamson)提倡的“知识优先”原则(33)相一致。
知识主义与知识规范不同,本文所提及的知识主义是一种一般行动的理由理论流派,它与心理主义和事实主义相竞争。不同于心理主义主张行动理由是心灵状态,或者事实主义主张行动理由是事实,知识主义的核心内容是行动理由的知识规范,凸显了知识之于行动理由抉择的规范性作用。针对知识之于行动理由抉择的规范性作用具体如何的问题,知识论学者展开了诸多讨论,主要形成了三个层次的理解:充分条件论、必要条件论和充要条件论。
首先,持有充分条件论的知识主义者主张,知识是行动理由的充分条件,即如果主体知道某个命题,那么他基于该命题的行动就是正当的。(34)真命题是对于世界的事实的描述。在主体进行实践推理和行动理由的抉择过程中,基于事实的真命题可以通过一定的心灵状态而被行动主体所把握。知识就是将事实与主体联结起来的那种心灵状态,它保证了心灵状态与事实的一致性。主体知道某个与行动相关的命题,那么主体将该知识作为行动理由便是得到辩护的。知识能够引导行动,在“岔路场景”中如果我知道目的地在左边,那么在知识的引导下,我就应该左转。在某些实践推理场景中主体没有将某个命题作为与之相关的行动的理由,对此的一种合理解释是当事人不知道该命题。在通常情况中如果主体知道某个命题,并且不将该知识作为某个行动的理由,反而选择实施另一个行动,这种“明知故犯”的行动显然是不合理的。例如,在“岔路场景”中我知道目的地在左边,却依然选择右转或保持不动,这种实践推理场景在认知意义上是不合理的。
其次,持有必要条件论的知识主义者主张,知识是行动理由的必要条件,即某个命题不能成为主体行动的理由,除非该主体知道该命题。(35)本文先前已提及,信念也可以成为行动理由。由于信念是真假掺杂的,假信念或基于认知运气的真信念显然是不足以成为行动的好理由。知识作为一种优质信念(得到辩护的真信念),它自身具有某种规范性资质,可以成为正确行动的必要条件。必要条件论强调了知识对行动理由的规范性作用,它具有正反两个涵义。一方面,如果主体的行动是基于某个相关命题的,他应该知道该命题;另一方面,如果主体不知道某个命题,那么他不应该将该命题作为其行动的理由。必要条件论不仅关注到主体具有知识的情况,同时也能关注到主体不具有相关知识的情况,如果主体在实践推理或抉择行动理由时不具有相关知识,那么他的行动不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在“跟踪场景”中,我将“有人跟踪我”的事实作为报警的理由是正当的,那么我肯定知道有人在跟踪我;如果我只是相信或者想要有人跟踪我,那么我没有一个好的行动理由,我的行动会受到批评。
再次,有的知识主义者从更高层次理解行动理由的知识规范,持有充要条件论的观点,肯定知识是行动理由的充分必要条件,主张主体关于行动理由的选择依赖于某个命题,将该命题作为行动理由是恰当的,当且仅当该主体知道该命题。(36)在这个表述中,“主体的选择依赖某个命题”表明充要条件论强调行动理由要符合事实性要求,这是知识主义需要遵循的前提条件。“是恰当的”表明充要条件论是关于行动理由的规范性或正当性的讨论。充要条件论将知识作为行动理由的充分必要条件则凸显了知识这一心灵状态的独特地位。实际上,充要条件论并非是对于充分条件论和必要条件论的简单合取,它所着重体现的是知识与行动之间的随附性。套用一种康德式的表述,“行动无知识则盲,知识无行动则空”。在“岔路场景”中,我知道目的地在左边,我将此作为相关行动的理由是恰当的,它满足知识的充分性要求,知识能够为我的行动提供依据;与此同时,如果我的行动理由不是相关知识,那么它是不满足规范性要求的,不是一个正当理由。
以上知识主义者关于行动理由的知识规范的不同理解中,争论的焦点仅仅在于知识对行动理由的作用具体如何,但是无论对行动理由的知识规范持有何种观点,都体现了知识主义相比于心理主义和事实主义在解决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的优势。一方面,知识主义能避免心理主义的混淆“状态-内容”和“规范力不足”的问题。知识主义向人们表明,知识作为一种较高层次的心灵状态,能关注人对世界的适切关系,并且知识不同于信念或者欲望,它是事实性的,能够为行动理由提供规范性支持。在“岔路场景”中,目的地在左边是一个事实,如果我知道该事实,那么我左转的行动便能够得到辩护。如果缺少知识这样的心灵状态使得该事实由世界通达到人,那么仍然无法使得该事实成功地作为人的行动理由。
另一方面,知识主义解决了假信念问题,并排除修正的事实主义所面临的的两类情况:是将非事实性的内容作为行动理由;第二是行动主体基于主观视角的考量,将不是构成某个行动的理由的另一个事实作为行动理由。知识主义解释了在“跟踪场景”中我相信有人跟踪我而报警时,我可能脑子出问题的原因,即我不具有知识,我很有可能出现了被人跟踪的错觉,拥有一个假信念。因此知识主义能够对假信念的情况作出解释,认为它不满足知识规范的要求。
我们还可以改造“开灯场景”,使之凸显出行动理由的知识规范的作用。房间内有五个并列在一起的开关,只有其中的一个特定开关能够打开房间内的灯,我不知道哪一个特定开关能够开灯,只是碰巧按下了那个能够控制房间内照明的开关。在知识主义看来,行动主体在该场景中缺乏知识,没有一个好的行动理由。真正作为行动理由的应该是“按下某个特定开关能开灯”的知识,而不是一般经验形成的习惯性信念“我相信按下开关能开灯”。行动理由与行动之间应该具有一定的构成性关系,主体一旦具有某种行动理由便会采取相应的行动,改造的开灯场景表明知识主义呼应了这样的一种构成性关系,能够排除将不是行动理由的某个事实作为主体行动的理由的情况。并且我只是盲目地相信逐个按下开关能打开房间内的灯,由于按下开关不能开灯的可能性高于开灯的可能性,我相信的内容存在不满足事实性要求的情况,对此,知识主义要求主体进一步获得相关知识,从而保证行动理由的正当性。相比于心理主义和事实主义,知识主义为行动理由的抉择提供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规范性准则。
知识主义可能会面临来自修正的事实主义,以及析取主义(37)的反驳。首先,修正的事实主义认为行动理由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什么能够成为行动理由,二是什么能够成为好的行动理由。我们不能被自己不知道的事实所引导,这是正确的,但是这与我们可以按照非事实性的理由行动不矛盾。(38)行动理由是多样的,即便一个理由不能提供事实性规范,但是能够提供其他方面的解释。其次,析取主义主张行动理由要么是事实,要么是信念。析取主义者王华平和霍恩斯比都肯定事实可以作为行动理由,他们对于信念的理解存在不同,前者更加强调信念内容的非事实性,而后者仅仅强调一种相信的心灵状态。析取主义只是将知识看作行动理由的一种可能,其适用范围大于知识主义。析取主义可能会认为知识主义的主张太强,排除了其它能够作为行动理由的东西。
对于修正的事实主义的反驳,知识主义可能的回应是:对于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而言,行动理由应该是一个好理由,具有规范性特征,修正的事实主义在以假信念情况为代表的场景中不能保证行动理由的规范性。修正的事实主义者认为:“只有主体相信的内容为真,行动理由才不仅具有解释性,还具有正当性。”(39)在无知的情况下,行动主体相信的内容为假,其行动理由不符合规范性的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之所以会承认其它非知识的因素作为行动理由,是因为加入了实践利益的考量,现实情况只要求我们有一个理由来行动,此时关注的重点是行动理由的合理性解释而不是规范性解释。修正的事实主义反驳的重点是认为知识不是理由概念的核心,行动理由可以是多样的,但是此反驳混淆了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与行动理由是什么的问题,不能对知识主义构成反驳。
对于析取主义的反驳,知识主义有两点可能的回应。其一,知识主义没有排除知识之外的能够作为行动理由的东西,它只是主张信念或事实不总是好的行动理由。其二,析取主义是对心理主义和事实主义的析取,也就延续了心理主义与事实主义的缺点,并且析取主义自身也面临事实与心灵状态何者具有优先性的问题。析取主义可以将信念或非事实性的心灵状态作为行动理由,其结果是它面临着与心理主义同样的困难——“规范力不足”的问题。它也可以将事实作为行动理由,却无法有效地处理假信念问题。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事实和信念都能够作为行动的理由,析取主义无法解释两者中何者具有优先性的问题。尽管知识主义的要求更为严格,但是它对行动理由抉择问题的回答是干净彻底的。
四、总结与展望
由于行动理由涉及人和世界两个方面的内容,作为行动理由的事实不能单独存在于世界而不与人发生关联;同时行动理由也不能只注重人内在的心灵状态,而脱离事实。心理主义和事实主义都只侧重其中的一个方面,心灵状态或者事实都不总是好的行动理由。心灵状态构成了行动的驱动理由,它在“跟踪场景”等情况中可以不具有事实性,只能成为主体个人视角下的行动理由,它提供的是关于行动的合理性解释,而不是规范性解释。事实构成了行动的解释理由,在“岔路场景”等主体不具有相应的心灵状态把握某个特定的事实的情况中,它不能为主体的行动提供规范性解释。
本文所勾勒的知识主义对心理主义和事实主义进行了综合,而不是简单的析取。我们认为,知识是一种规范理由,能够成为好的行动理由。它独特的属性——是一种心灵状态和蕴含真,使得它不仅符合事实性要求,还具有把握事实的能力,保证主体行动的规范性。知识主义能避免心理主义和事实主义混淆“状态-内容”“规范力不足”和假信念问题的挑战等问题。知识主义为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应当如何抉择行动理由提供了一个规范,如果主体的行动理由不满足知识规范的要求,那么该主体的行动便会因缺乏规范理由而受到批评,只有将知识作为行动理由,才构成了行动抉择的一个好理由。诚然,知识主义对行动主体提出了较高的理智要求,会在实际生活中增加主体行动实践的难度,但从整体和长远上看,知识主义为人类行动的合理化提供了一幅理智主义图景。
就知识与行动的关系研究而言,本文所倡导的知识主义从行动哲学的角度为分析中国哲学的知行关系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资源。(40)以知行先后(41)的不同为依据,中国古典哲学形成了三类知行观:以程朱为代表的“知先行后”观、以王夫之为代表的“行先知后”观、以王阳明为代表的“知行合一”观。(42)我们注意到中国古典哲学是从心性本体和伦理学的角度理解知行关系的,其中存在着一些改进之处与默认设定。首先,中国古典知行观中的“知”没有将西方知识论中的“知识”和“信念”概念严格区分开来。(43)其次,中国古典知行观对“真知”“良知”的推崇包含了伦理学的意蕴,它要求人们既要具有一定的道德知识,还要有践行道德知识的意愿、倾向或者能力。(44)最后,中国古典知行观对于行动的考量主要设定在道德行为领域,而不是本文所考察的一般行动领域。因此,明晰“知”的知识论涵义、拓展“行”的外延与内涵、从行动理由或实践推理的角度重构知行关系,是中国知行关系研究的三个开放维度。在此试从知识主义的充要条件论的角度重释王阳明的“知行合一”观念,借以抛砖引玉。王阳明认为,“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只说一个知,已自有行在;只说一个行,已自有知在。”(45)“知是行之始”表明行动体现了相应的知识,知识是正确行动的前提与必要条件;“行是知之成”表明知识指导行动,正确行动是知识的结果。“只说一个知,已自有行在;只说一个行,已自有知在”,再次印证了知识与行动之间的充要条件论,说明了两者的随附性。有的学者也同样指出,中国哲学的“力行”知识论是将“知”作为“行”的前提,以“知”为“行”的理由和依据。(46)知识主义认为这种“知行合一”观念不应限定于道德知识和道德行为领域,可以拓展到一般行动领域。“知”与“行”的关系是伴随发生的规范性关系,知识是进行行动的实践推理的充要条件。本文的知识主义丰富和完善了哲学的知行观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素材,从更深层次彰显了中华文化的古典魅力,有助于体现中国的话语特色。
注释:
①本文涉及的是一般的、行动主体处于正常意识状态下的行动理由,不考虑梦游等主体处于无意识状态下的行动理由。
②在行动哲学领域,对行动理由这个议题讨论激烈,如John Hyman,“How Knowledge Works”,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49,no.197,1999; Jonathan Dancy,Practical Reali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128-129;徐竹:《行动理由中的知识与理解》,《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1期。
③事实主义是相对于心理主义而言的,认为行动理由不是主体的心灵状态。Cf.C.Sandis,“Can Action Explanations Ever Be Non-Factive?”,Thinking About Reasons:Essays in Honour of Jonathan Dancy,D.Bakhurst,B.Hooker &M.Little ed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32;王华平:《行动的理由》,《学术月刊》2014年第4期。
④参见王华平:《行动的理由》,《学术月刊》2014年第4期。“反应性行动”指的是人们对于经验到的事情的一个直接反应,例如红灯停在熟练司机那里只是一种直接反应,无需信念或欲望的参与。
⑤参见徐竹:《行动理由中的知识与理解》,《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1期。
⑥本文将“False belief”翻译为“假信念”,而不是“错误信念”。王华平将假信念问题总结为事实主义的坏情况的问题,而吴童立将假信念理解为“错误信念”,请分别参见王华平:《行动的理由》,《学术月刊》2014年第4期;吴童立:《行动理由:非事实主义的事实主义》,《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1期。本文认为由于“错误”对应“正确”,“假”对应“真”,“False belief”指的是主体的信念为假的情况,将其译为“假信念”是更准确的。
⑦王华平和吴童立认为事实主义者对假信念问题的回应要么是认为在该问题中没有行动理由,放弃了理由的解释性特征;要么借助非事实性的理由解释假信念问题,不能与事实主义的主张保持一致。参见王华平:《行动的理由》,《学术月刊》2014年第4期;吴童立:《行动理由:非事实主义的事实主义》,《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1期。
⑧有的学者肯定信念的认知规范是知识,为信念抉择问题提供了一条进路,参见郑伟平:《论信念的知识规范》,《哲学研究》2015年第4期。有的学者认为知识规范为言语行为抉择问题提供了一个方案,可参见Timothy Williamson,Knowledge and Its Limi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243.
⑨⑩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453页;第111页。
(11)王奇琦:《论休谟主义者的道德动机》,《世界哲学》2015年第1期。
(12)G.E.M.Ansombe,Intention,Basil Blackwell,1957,p.56.
(13)有学者将“pro-attitude”理解为“亲和态度”和“赞成态度”,分别参见徐竹:《行动理由中的知识与理解》,《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1期;徐向东:《休谟主义、欲望与实践承诺》,《自然辩证法通讯》2015年第2期。此处将其理解为“前态度”更合适,“pro”有向前、前进的意思,并且戴维森认为“pro-attitude”包括了欲望、希望、各种道德观点、美学原则和经济偏见等主体对某个行动所具有的直接的,先于理智的态度。
(14)戴维森、B.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和M.史密斯(Michael Smith)等人都对休谟的行动动机理论进行了继承和发展,cf.Donald Davidson,“Actions,Reasons,and Causes”,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60,no.23,1963; Bernard Williams,Making Sense of Human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p.35-40; Michael Smith,“The Humean Theory of Motivation”,Mind,vol.96,no.381,1987.
(15)Donald Davidson,“Actions,Reasons,and Causes”,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60,no.23,1963.
(16)戴维森关于开灯场景的具体描述,cf.Donald Davidson,“Actions,Reasons,and Causes”,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60,no.23,1963.
(17)吴童立指出了信念这一心灵状态作为行动理由时,心理主义存在的混淆了信念和所信之物的问题。参见吴童立:《行动理由:非事实主义的事实主义》,《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1期。由于心理主义主张行动理由不只是信念这一种心灵状态,因此本文将心理主义的这一问题表述为混淆“状态-内容”。
(18)T.斯坎伦(Thomas Scanlon)指出行动理由依赖欲望,但是欲望本身不是行动理由,为行动理由提供规范性的不是欲望这样的心灵状态,J.霍恩斯比(Jennifer Hornsby)则论述了行动理由的规范性来自行动主体所相信的内容,而不是行动主体相信的心灵状态,由此本文将心理主义面临的一个问题总结为“规范力不足”,请分别参见Thomas Scanlon,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54; Jennifer Hornsby,“A Disjunctive Conception of Acting for Reasons”,Disjunctivism:Perception,Action,Knowledge,A.Haddock &F.Macpherson ed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244-261.
(19)参见吴童立:《行动理由:非事实主义的事实主义》,《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1期。
(20)Cf.Michael Smith,The Moral Problem,Blackwell,1995,p.96.
(21)本文的“跟踪场景”改写自霍恩斯比的案例,cf.Jennifer Hornsby,“A Disjunctive Conception of Acting for Reasons”,Disjunctivism:Perception,Action,Knowledge,A.Haddock and F.Macpherson ed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244-261.
(22)参见约翰·海曼:《行动、知识与意志》,张桔译,上海译文出版社,,第198页。
(23)J.丹西(Jonathan Dancy)是修正的事实主义的代表,他认为尽管在假信念的情况中,行动主体相信的内容为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主体将相信了某个东西作为行动理由,这本身就是一种事实。Cf.Jonathan Dancy,Practical Reali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121-140; “Acting in Ignorance”,Frontiers of Philosophy in China,vol.6,no.3,2011.
(24)(25)Cf.Jonathan Dancy,Practical Reali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121; p.140.
(26)本文在此不区分行动理由与行动原因,而将既有的对于行动原因的理解归为“驱动理由”。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见Derek Parfit,“Reasons and Motivation”,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Supplementary),vol.71,no.1,1997; Maria Alvarez,“How Many Kinds of Reasons?”,Philosophical Explorations,vol.12,no.2,2009; Pamela Hieronymi,“Reasons for Action”,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vol.111,2011.
(27)传统知识论关于知识概念的定义源自于柏拉图的分析。关于知识定义的历史梳理,请参见魏燕侠:《对知识三元分析的柏拉图传统的辩护》,《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5年第4期。
(28)约翰·海曼:《行动、知识与意志》,张桔译,上海译文出版社,,第201-202页。
(29)知识论学者关于行动理由知识规范的讨论较为丰富,cf.John Hyman,“How Knowledge Works”,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49,no.197,1999; J.Fantl &M.McGrath,“Evidence,Pragmatics,and Justification”,The Philosophical Review,vol.111,no.1,2002; Jason Stanley,Knowledge and Practical Interes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7-15.
(30)信念抉择的真理规范将真作为信念抉择的依据,请参见Nishi Shah,“How Truth Governs Belief”,Philosophical Review,vol.112,no.4,2003;程炼:《真理作为信念规范》,《世界哲学》2014年第2期。信念抉择的证据规范则是以证据或者信念的确证作为其规范,cf.Richard Feldman,“The Ethics of Belief”,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60,no.3,2000.
(31)参见郑伟平:《论信念的知识规范》,《哲学研究》2015年第4期。
(32)断定是一种典型的言语行动,对于断定行为抉择规范的讨论,请参见周振忠:《真”作为断定的规范》,《现代哲学》2017年第3期;郑伟平:《论断定的知识规范》,《哲学动态》年第9期。
(33)“知识优先”观点的相关论述,cf.Timothy Williamson,Knowledge and Its Limi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34)Cf.J.Fantl &M.McGrath,“Evidence,Pragmatics,and Justification”,The Philosophical Review,vol.111,no.1,2002.
(35)Cf.John Hyman,“How Knowledge Works”,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49,no.197,1999.
(36)Cf.J.Hawthorne &J.Stanley,“Knowledge and Action”,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105,no.10,2008.
(37)析取主义主张行动理由既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信念或非事实性心灵状态,cf.Jennifer Hornsby,“A Disjunctive Conception of Acting for Reasons”,Disjunctivism:Perception,Action,Knowledge,A.Haddock &F.Macpherson ed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252;王华平:《行动的理由》,《学术月刊》2014年第4期。
(38)Cf.Jonathan Dancy,“Acting in Ignorance”,Frontiers of Philosophy in China,vol.6,no.3,2011.
(39)Jonathan Dancy,“Why There is Really No Such Thing as the Theory of Motivation”,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vol.95,no.1,1995.
(40)感谢一位匿名评审专家指出本处写作的不足,并为我们指出了本文研究的这个应用前景。
(41)对“知行先后”的划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一是从认识论和伦理学角度讨论就某件事情而言的知行是否存在先后次序的差异;二是从心性本体论角度讨论知行是否为两个独立的本体。
(42)对中国哲学中知行观的系统分类,请参见方克立:《中国哲学史上的知行观》,人民出版社,1982,第147-201页;丁为祥:《宋明理学的三种知行观——对理学思想谱系的一种逆向把握》,《学术月刊》年第3期。
(43)参见陈嘉明:《儒家知行学说的特点与问题》,《学术月刊》2013年第7期。
(44)郁振华将“真知”与“良知”理解为“能力之知”(moral knowing how),即通过行动来表达的道德知识。关于能力之知的详细论述,请参见郁振华:《论道德—形上学的能力之知——基于赖尔与王阳明的探讨》,《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2期。
(45)王守仁:《语录一》,《王阳明全集》,陈恕编校,中州古籍出版社,年,第4页。
(46)陈嘉明:《中国哲学的“力行”知识论》,《学术月刊》2014年第11期。
(本文系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信念规范论研究”(项目编号:20BZX101)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 《世界哲学》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