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育,首先要对美感负责 | 争鸣(对美育的重视)

文 | 麦琼

《音乐教学就一定是美育吗?》(《音乐周报》年10月23日)一文谈及音乐的美育问题,带来一些令人欢欣的信息(的美育政策),也有对当今音乐教学的批评。从中更可以看出作者对音乐教育的殷切之情,对“美育的薄弱环节”和“急需改进”的音乐教学的焦虑,笔者不无同感。不过,其中的部分结论和建议,如“创造力才是艺术教育的首要目标,应该通过艺术课程发展学生的创造力并进而促进其他核心素养的协调发展”和“音乐不只是听觉的艺术,可以通过音乐打开视、嗅、味、运动等多种感觉,增加右脑神经的联结”等,就有商榷的余地。这里不妨拿来讨论一下,也好请教各位方家学者。

先说个问题。对于加德纳的心理学和美育思想笔者没有细致的了解,“创造力才是艺术教育的首要目标”这个说法应该是作者根据加德纳的理论做出的判断。这个说法常有耳闻,似乎成为教育工作者中随口而出的“常识”。这是一个科学的论证还是一个出于美意的大胆推断,目前似乎没有材料支持。加德纳确实发现人脑的多种智力结构,提出多元智能理论,修正了一直以来“唯智商论”的人才认定模式。他认为“音乐的韵律智能”是多元智能中很重要的存在,这种非符号性的智能包括人感受、辨别、记忆、表达音乐的能力,特别是对音乐的“韵律和曲调、节奏、音高、音质的敏感”。实际上,加德纳所强调的这种智能要素,应该是人的全面素质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也就是一种非语义的对声音世界的感受力,最终集中表现为音乐的审美能力。音乐可能会通过多元智能系统促进人的创造性思维,但不能直接导致创造力的产生。“创新如何教”是教育的一大命题,是值得教育专家全力以赴思考的问题,相信为此苦恼的人不在少数。如果音乐教育要为此负责,音乐教师将会喘不过气来。

即使回到音乐本身,也不能轻易说音乐的本质是创新。音乐固然是追求创新的,但音乐作为文化也是重复固化才能传承与发展的。如果音乐日新月异,如何确定经典?音乐的真正价值在于稳定的美的形式,在于让这种美沉淀下来,让更多人在其中找到美的享受和美的熏陶。音乐教育正是在这样的价值认知基础上对音乐的教育运用。

而创造力,相对于音乐教育手段来说是相对空泛的概念,如何评估一个学生接受音乐教育之后的创新能力呢?当然,我们是鼓励创新的,但音乐很难寻找到什么规律来实现这种创新。至于对音乐的创新演绎、阐释,可以视为一种灵活的创作,而不一定理解为创造力的提高。这与农民改良其插秧机、工人改造其工具或打磨其产品、科学家认真对待他的实验项目一样,不可以简单等同于科学创造和发明。

同样,音乐可以激发人的想象力。爱怎么想象就怎么想象,也是一种音乐审美的乐趣,但是不能说是音乐的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创造力和想象力亲缘,但没有确切而直接的因果关系,更不是一样的东西。世间万物都可能引发人的想象,只不过艺术美所激发的想象可能会有更多的积极意义。笼统地将想象力等同于创造力,且由音乐催生,这个未免太过于天真。

在笔者看来,音乐教育的首要目的是对学生的美感培养,对美感负责。至于在美感的基础上的人格成长、智力提高、创造力的形成等,不能武断地看作是由音乐教育催生的结果。否则其他的学科教育该作何教育价值评估呢?这样说并非降低了对美育的要求,而是切实地将美育落到实处,而避免将美育推至一个够不着的地方,只是看着眼馋。

另外,作者提到音乐美育该如何开展的时候说:“音乐不只是听觉的艺术,可以通过音乐打开视、嗅、味、运动等多种感觉,增加右脑神经的联结。”这个说法需要再斟酌斟酌。音乐教育要达到这个目标也有问题,甚至存在一定的认知盲区。音乐是听觉艺术,通过听觉足以让人感觉音乐的美和乐趣,直接引起身心的愉悦。非得打开其他诸如嗅觉、视觉、运动等感觉来确认音乐美的价值是一种臆想,不会因此而增加音乐美的本质价值。作为辅助性的音乐审美方式,当然不应当排斥它们,但需要在基本认知上不犯糊涂。

总不能说某科学家喜欢一边听音乐一边思考数学题,就说音乐可以解数学难题吧?切不可因为音乐有助于个别人的安静和睡眠、恢复健康,就推论出“音乐可以打通人的任督二脉”之类的胡话来。基于音乐自身的属性,音乐只以音乐的美为目的,人类追求声音美的同时用上了自己的智慧,这已经是很了不起的事情了。珍惜这份美,拓展、丰富这种美的创造和美的感受,去充盈每一个生命的精神世界,去美化每一个人的生活,这是切实的、音乐教育的首要目的。而将音乐的美育功能作太多的夸张,那一定会使得音乐教育的目标被虚化,是不足取的。

至于说音乐教学中有一些技术性的问题,譬如必须有枯燥的练习和训练等,这不能说就不是美育,美育手段是当今最应当得到细致研究和思考的问题。而且笔者认为,基础音乐教学中所有的教学手段不仅目的是美育,手段本身就必须是美育。限于篇幅,当另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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