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最晚的火车,起最早的床,走最长的路,只为打最多的卡,吃最多的美食。这种军训般的旅行方式,被网友们戏称为“特种兵式旅游”。
从前车马很慢,一生只够爱一个人;现在高铁很快,“旅游特种兵”们两天可以跑三个城市。不过在“换个地方看人间烟火”“旅行是对平凡生活的一场越狱”等美好文案的背后,旅途中有哪些隐藏的风险?又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世界那么大
请收好这份法院版出游避坑指南
让我们一起去看看!
案例一:
特种兵也怕“美食刺客”
小帅带父母去海边度假,游玩项目结束后去某网红餐厅就餐。但结账时发现588元一份的大虾变成了588元一只,人生地不熟的他被迫买单。
提醒:游客作为消费者,在旅途中很容易成为弱势群体,如何保障自己的用餐权益尤为重要。如果在用餐过程中发生纠纷,小伙伴们要注意收集、保留消费发票和单据。
法条链接: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第八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案例二:
向强制购物说“不”
小帅在旅行社报名了“1200元5日游”,合同中明确注明此次出行不得强制消费。但到了目的地,他被带至指定商场强制购物。导游甚至扬言,“不买够东西不准回去!”
提醒:有些无良旅行社以低价诱惑游客,故意在合同中隐瞒购物行程,通过诱导、套近乎、恐吓等方式,强迫游客消费。遇到这种情况,你只需记住,购物应当秉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强迫购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同时留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案例三:
被迫“消费降级”,能忍?
小帅去旅游,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入住的酒店均为五星级。等到酒店后却傻眼了,酒店变成了网红民宿。而且旅行前约定好的景区行程,也被无故取消。
提醒:出来玩都是图个开心,被迫“消费降级”谁能受得了?合同中已经载明酒店星级的,旅行社应当按约履行,如入住的酒店不符合酒店星级标准,构成违约,应予以赔偿,以次充好涉嫌欺诈的,游客可要求惩罚性赔偿。而且一般来说,导游没有擅自调整旅游行程的权利,只有在与游客协商一致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例如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导游方可更改行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十条项 旅行社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案例四:
订好的房间,飞啦?!
小帅出游时到提前预定好的酒店办理入住,登记时却被告知因旅游旺季,房间价格大幅提升,店家推托各种理由强制取消订单。
提醒:如果酒店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如果酒店经营者告知的情况属实,通过酒店官网预订,酒店单方取消订单,则酒店已构成违约。如果是通过诸如携程等第三方线上平台预订的酒店房间,则消费者与线上平台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无法入住生效订单的房间,应由第三方线上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五:
玩归玩闹归闹,别拿安全开玩笑
小帅在某景区游玩时,想体验一把网红秋千项目。购票后,景区工作人员引导他开始游玩,但未进行相应安全提示与指导。随后他在玩耍过程中不慎掉下秋千,造成头部擦伤、腿部骨折。
提醒: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景区内设备设施安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消除景区内的潜在危险,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六:
带上好友自驾出行,结果…
小帅带着好友红红假期自驾出行,结果不慎与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红红头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提醒:自驾出行让旅行更方便快捷,但也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小帅无偿搭载红红系“好意同乘”行为,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应当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邀请别人或者接受他人“搭便车”时,一定要记得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安全驾驶,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既损失了财物,也伤了和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案例七:
旅行社“霸气外露”
小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发现了一些十分“强硬”的条款:
1.行程改期改线无任何赔偿
2.财产损失概不负责
3.客人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4.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行程无法实现,费用不予退还
5.组团人数不足无法成行,消费者退团需缴赔偿金
提醒:部分旅行社为了利益会在履行合同中增加所谓的“霸王条款”,大家在查看旅行合同时,一定要多长一个“心眼”,遇到不合理的条款及时要求旅行社作出解释、删除或者另外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协商不一致,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等风来,不如追风去,
愿你在地图的每一角,
都能享受快乐、安心的旅行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