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人社局近日在答复政协委员程宗玉《关于保障女职工享有生理假期的提案》时称,《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消息一出,这项“旧”规定便引发了“新”讨论。
为何叫“旧”规定——深圳市人社局答复中援引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于1993年公布,2011年修订,不折不扣是个“旧”规定。
为何引发“新”讨论——据不完全统计,除了深圳外,目前至少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等10余个省市,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这一话题频频登上热搜,引发公众讨论。
部分省市规定如下:
江西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2至3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山西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从事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二)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休息。
浙江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山东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一)不安排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北京拙朴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谢燕平
痛经假的规定目前主要还只是在地方性规定中体现,法律层面还未有强制规定。而各个地方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比如:北京规定需要有医院出具的证明,方可在经期休息一天,同时明确了休息的这一天算做劳动时间,也就是说正常发放工资。
黑龙江、辽宁也是一样,需要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休假,但又未说明该休假是否算作正常工作时间。而山东省,除了要求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外,还规定该休假按照病假处理。
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不少地方对于女职工所享有的痛经假都给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女职工想要获得休假,就先要通过医疗机构证明自己“痛经”。而很多人本身疼痛难忍,无法正常行走的情况下很难坚持到医院确诊。因为嫌麻烦所以放弃了该休假或者向公司请事假。就像网友留言中说道,痛经来的时候痛不欲生,忍着剧痛去医院排队实在没必要。
另一方面,在当下的就业市场中,女性本就作为弱势一方,痛经假的规定是否异化成为女性求职难、晋升难的绊脚石,更有待商榷。此外,部分女职工或是出于隐私考虑,或是担心被人误会为“矫情”、“事多”,而选择隐忍不发。这些无疑都是加大痛经假落地难的因素。
小编有话说
在推行痛经假的过程中,还是应当回归人性化本身,比如将社区医院纳入参考体系,增加痛经诊断的渠道,此外,还可以尝试“一次确诊,此后通用”的模式,减少不必要的折腾。
同时,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能够加大这方面的宣传,从保护女职工权益角度出发,让用人单位多一些担当,相信就能让女职工摆脱思想顾虑,正当使用这些权利。
用人单位也应对女职工多一点宽容和理解,在简化痛经假流程、休假时允许女职工向女申请,避免向男请假的尴尬等方面予以支持。
痛经假对女职工来说无疑是一项贴心的好政策,但要让这个好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让女职工“敢休、放心休”,需要多方发力,进一步探索。
来源: 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