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养的鹅被他人未拴养的狗咬死,持火药枪将狗打死 涉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公诉(狗被大鹅欺负的动图)

近日,四川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件,被告人李某才因养的鹅被李某某家未拴养的狗咬死,拿出火药枪在屋后山坡处将狗打死。随后,狗主人李某某报警,民警前往李某才家搜查,扣押了其持有的枪支。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才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管制一年。对其提起公诉。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据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起诉书介绍,被告人李某才,男,1969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是四川省通江县某镇。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2年10月17日向通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2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才养的鹅被李某某家未拴养的狗咬死。李某才拿出其父亲遗留的一支火药枪,在其屋后山坡处开枪将该狗打死。后李某某报警,民警前往李某才家搜查,扣押了李某才持有的枪支。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才持有的枪支,其动力类型为火药。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刑法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才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管制一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编辑 彭疆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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