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报警举报别人嫖娼需要什么证据”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报警举报别人嫖娼需要什么证据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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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咨询软件加微信【】在"设置DD功能DD微信手麻工具"里.点击"开启".
3.打开工具.在"设置DD新消息提醒"里.前两个选项"设置"和"连接软件"均勾选"开启"(好多人就是这一步忘记做了)
4.打开某一个微信组.点击右上角.往下拉."消息免打扰"选项.勾选"关闭"(也就是要把"群消息的提示保持在开启"的状态.这样才能触系统发底层接口)
举报需要的证据:
1、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申述;
2、需要民警的抓获记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卖*、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办理卖*嫖娼案件的程序
(一)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卖*、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二)讯问、查证
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嫖娼行为。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三)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认定为卖*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将卖*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卖*嫖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
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卖*嫖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卖*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强制检查性病是公安机关办理卖*、嫖娼案件必经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强制卖*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便直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即是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认定卖*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嫖娼行为。
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嫖娼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举报别人卖*需要什么证据
法律主观:
事后抓嫖需要的证据: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相关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等。只有嫌疑人的供述,是无法定罪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举报卖*需要具有被举报人卖*相关的证据,例如照片、录音、录像等。然后直接拨打110电话或者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卖*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
卖*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嫖娼更容易传染梅毒、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卖*一般是指补偿既非属于性欲方面的又非属于感情方面的一切性行为,具体来说即为了性或感情方面的一切报偿或乐趣而从事的性行为才是正常的,而且这种性欲或感情方面的报偿或乐趣必须是来源于性行为本身。因而出于其他任何别的目的、动机、原因而与他人进行的性行为均属于妓女卖*。
办理卖*嫖娼案件的程序
(一)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卖*、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二)讯问、查证
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嫖娼行为。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三)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认定为卖*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将卖*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卖*嫖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
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卖*嫖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卖*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
应当注意的是,强制检查性病是公安机关办理卖*、嫖娼案件必经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强制卖*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便直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即是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引诱幼女卖*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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