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期以来,有关家族的许多 基本观念、习俗都发生了巨变,大概 言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清末至民 国早期为阶段,这一阶段基本保 留着古老的、传统的家族模式。家族 有严格的族规,有大家拥戴的族长, 有繁多的家族活动,家族甚至有相当 的政治和经济实力。
民国中晚期为第 二阶段,在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下,传 统的家族模式开始解体,发生量变。 1950 年后为第三阶段,在行政 力量的强大压力下,传统家族模式真 正解体。
一、概 说 从来源来看,省内的汉族传统家 族可分三大类:历代土著家族;明代 及其以前移民后裔家族;清代移民家 族。 土著家族在边区、山区影响很 大。
如川西平原与川西高原交接过渡 地带的杨氏,川北、川东的李氏、罗 氏、朴氏、杜氏、龚氏、谯氏、廖 氏、何氏、秦氏、兰 氏、范氏、徐 氏、杨 氏、严 氏、谢 氏、屈 氏、樊 氏、瞫氏、向氏、郑氏等古老家族, 在当地都颇有影响。
明代及其以前移民的家族,从现 有资料看,只存在于少数地区。如广 安蒲氏家族。
蒲家是广安县的世家、 大姓。据《续修蒲氏宗谱》记载,蒲 氏先祖于元末,为躲避战乱入蜀,定 居于广安的春保山、西岩寺等地,经 过明代的发展,其家族已经较大。
其 入蜀后的代蒲雄,为明宣德年间 进士;第二代蒲宽,第三代蒲国用, 皆为“贡士”;第 四代曾 考得“文 学”。前四代皆单传。第五代有二子, 长子阶,为“庠生”,次子院。见于 记载的第六代有四人,皆为蒲阶的儿 子:敏仁、为儒士,敏秀、为儒士, 敏善、为儒士,敏齐,未婚早死。
从 这些名字可以看出,当时蒲家已按辈 份取名字。第七代的族人,有敏仁子 蒲应元 (1633 - 1671),为明儒士, 另一子应现;敏秀的长子蒲恺 (1634 - 1697),为明儒士;次子蒲祥;敏 善子蒲性 (1666 - 1746),“业儒”。 到第八代时蒲家分居六大支。
应现的 三子:长子遇昌 (1660 - 1727)、次 子遇享 ( 1663 - 1727)、季 子 遇节 (1671 - 1727) 搬到余家嘴居住,成 为“余家嘴支”。蒲恺的长子蒲 遇春 (1656 - 1690) 搬到石马沟居 住,为“石马沟第二支”;
次子遇贵 (1662 - 1729) 搬到楼房湾,“楼房湾 第三支”;第三子早死,
第四子遇登 (1667 - 1698),无后;第五子遇霖 (1677 - 1746) 搬到石板沟,为“石 板沟第 四支”;第六 子遇 先 (1680 - ?) 搬到棕树湾,为“棕树湾第五 支”;
蒲祥的一子遇时搬到简草沟, 为“简草沟第六支”。蒲殿俊为蒲氏 入蜀后的第十六代后裔,属“楼房湾 第三支”之后。
据其家谱记载,从清 代早期到清代末期,蒲氏第七代以 降,便有进士 2 人,监生 17 人,庠 生 8 人,武生 1 人,增生 1 人,职员 2 人,恩贡生 2 人,廪生 1 人,廪贡 生 1 人,附贡生 1 人,例贡生 1 人, 从九品 3 人,举人 1 人,耆员 1 人, “业儒”者 12 人,共 59 人与“功名” 或儒业有关,特别是一家人在明清两 代产生三名进士,其中两人为清代进 士,这是非常稀见的。
隆昌郭氏始祖 于明代初期自楚迁入,至清末民初成 为省内著名的大家族之一。另外,较 有影响的还有蒲江朱氏、忠县邓氏 等。 至今影响最大的还是清移民家 族,其中有多种类型:整族、或族人 中的多数一道移入四川,移入后聚族 而居,其中最典型的是“客家人”。 他们在入蜀之初,就有完整的家族组 织,有族长、族规,定居后即建立起 供家族活动的祠堂;一些原有血亲关 系的家庭,定居后逐渐建立起家族。 这类家庭在移民中数量相当多。
当 初,清政府为了搞好地方基层治安 等,曾积极的协助、或者直接出面帮 助这类家庭建立家族、推选或指定族 长、建立族规、宗祠等;清初单家独 户的移民,入蜀后新制定字辈,通过 几代人的发展,在清代中、晚期逐步 形成家族。 较大、较完整的家族,川人又称 其为宗族,为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 建有宗祠,定期祭祖,有宗长、宗 产、宗墓、宗学、宗谱等。宗族之 下,有宗支,又称支族,有族长、族 产、族墓、族谱等。如上述广安蒲氏 家族在入蜀后第八代时已分六大支。
宗支以下,又以五代或三代为标准, 分设房族,其负责人称房长、房正、 族正、宗相等。 川人家族,常见的说法有“九 族”和“三族”。“九族”系指本族内 的高祖、曾祖、祖、父、自己、子、 孙、曾孙、玄孙九代。“三族”有三 说:父、子、孙;父 母、兄弟、妻 子;父族、母族、妻族。
各家族普遍重视和遵守传统的 嫡、庶宗法制度。嫡长子孙这一系为 大宗,一般由这一系产生族长,管理 族产、保管族谱,负责召集族人祭祀 等活动。
其余小宗,虽然有的年龄 大、辈份高,但对大宗一般都很尊 重。族长有征集族内劳动力为其服役 的权力。因此,族长这一系有诸多特 权,多为族中富房,地方豪族。族长 负责举办家族内的公共事宜和救济事 宜。如负责延师办学,招收族中子弟 读书学习等。族长还负责处罚触犯族 规者,一旦族中有人犯禁,往往在清 明祭祖时当众处罚,轻者罚跪,打屁 股,重者除籍或处死。
四川常见的家 族处死法是沉河、沉江。官府对家族 的这类处罚,一般都给以默认。 族长还有召集族人械斗的权力。 清代民国时期,常有家族间械斗之 事。小者几十人,大者上千人,互有 死伤,有的一打就是几年、几十年、 几代人。
如光绪三十一年 (1905) 珙 县洛表一李姓人向一范姓人买甘庶发 生纠纷,引起双方家族械斗,各聚众 千余人,一仗下来便死亡 20 多人。
1949 年天全高黄两族的一次械斗, 双方动用了、民团,在城内筑垒 对峙,昼夜激战。 50 年代初,人民政府在清匪反 霸、民主建政等政治运动中,严厉打 击了地方豪族势力,旧式家族势力彻 底解体,社会影响今已基本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