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游玩这些法律问题需注意(外出游玩有哪些法律保护我)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娜扎开提·柯尤木)暑期,进入旅游高峰。本期“晚报融媒·帮您办”律师团成员徐映江将为大家解答在外出游玩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问题1 我与几位“驴友”一起爬山,在游玩过程中,朋友小顾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担?

徐映江:这种情况属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在其他“驴友”对小顾的摔倒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小顾应当对自己的摔伤承担责任,不得要求其他“驴友”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本次户外活动的者非无偿,该者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者的责任适用本法千一百九十八条至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问题2 若游客在景区内受伤,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徐映江:首先,游客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玩过程中处置不当导致自己受伤,对事故的发生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其次,景区属于公共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证景区内游玩设施质量合格,确保防护措施到位,向游客警示安全注意事项等。若景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客因此受伤,景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3 故意损坏保护的名胜古迹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徐映江:所谓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其中,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雅、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根据其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大小、环境质量的高低、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的优劣等,可分为重点、省级和市县级3级风景名胜区。所谓文物古迹,是指与名人事迹、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建筑物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因此,我们经常去的一些适合避暑纳凉的自然风景区很有可能就是被保护的风景名胜区,若不小心损坏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4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二款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根据《民法典》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问题4 去山上采摘野生植物违法吗?

徐映江: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随意采摘、破坏受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有可能会犯法的!除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还有一些其他野生植物其实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0)
上一篇 2023年07月20日
下一篇 2023年07月20日

相关推荐